114年度司拍字第25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杜裕豐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56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二、
經查原設定義務人兼
債務人許聖傑業已死亡,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其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
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
三、請提出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最新」
法定代理人(因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代表人即法定代理人許聖傑已死亡)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四、承上,如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之股東
迄未選任董事執行職務代表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則請向本院聲請選任本件之特別代理人,並提出
選任特別代理人之法院裁定,及陳報債務人史蜜斯有限公司特別代理人之姓名、送達地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