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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5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劉宜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羅弘源即羅春榮、羅靜怡、羅庭宣及羅佩妮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務人羅貴、羅春地、羅春進及羅黃基銀,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承上,如債務人羅貴之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應補正其繼承人郭羅怽之下列事項:
  ㈠其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即債務人羅貴之再轉繼承人)。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號地號及其上同段過溪子段8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