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宜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弘源即羅春榮、羅靜怡、羅庭宣及羅佩妮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債務人羅貴、羅春地、羅春進及羅黃基銀,
渠等
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二、承上,如債務人羅貴之
繼承人未聲請拋棄繼承,應補正其繼承人郭羅怽之下列事項:
㈠其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管轄法院
家事法庭選任)為
本件之債務人(即債務人羅貴之再轉繼承人)。
三、請提出屏東縣○○鄉○○○段00000號地號及其上同段過溪子段83建號之土地及建物異動索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1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