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59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劉宜昱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羅弘源即羅春榮、羅靜怡、羅庭宣及羅佩妮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2日
陳報狀,就
債務人即被
繼承人羅貴、羅春地、羅春進、羅黃基銀及郭羅怽之
繼承人是否聲請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情形,向本院家事庭查詢後,經本院115年1月6日屏院昭家濟96繼964字第1159000049號函復,僅被繼承人羅春地之繼承人羅庭宣即羅書君、羅黃基銀、羅春芳、羅弘源即羅春榮拋棄繼承,故請具狀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繼承人羅春地部分,因其合法繼承人均拋棄繼承,故應選任
遺產管理人,並陳報其遺產管理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㈡被繼承人郭羅怽(羅貴之繼承人)部分,應陳報其繼承人(即羅貴之再轉繼承人)陳郭秋珍、郭秋燕、郭秋慧、郭惠蘭、郭文蘭、郭丁源為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