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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6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62號
聲  請  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瑞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戴靖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地號之完整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聲請狀僅附第1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