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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2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林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恆昌精密科技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之買賣契約4筆及借款契約1筆之帳務明細資料(須可看出尚欠金額、逾期日期等)。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