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73號
聲 請 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呂協修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蔡沛典、蔡沛儀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本件聲請經核
債務人鍾清水之
繼承人,其中鍾清涼雖於民國113年2月19日死亡,
惟死亡時間係於債務人鍾清水(107年4月16日死亡)之後,是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被
繼承人鍾清涼之除戶謄本、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或
限定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如鍾清涼之繼承人未拋棄繼承,應陳報其繼承人(即鍾清水之再轉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1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