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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7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世勲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ㄧ、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借款,其中新臺幣119,000元部分,未約定清償方式,故請提出可釋明上開借款償還方式為依年金法月平均攤還本息之相關文件。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