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75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謝銘軒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世勲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ㄧ、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地號土地,及其上同段265建號建物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經核聲請之借款,其中新臺幣119,000元部分,未約定清償方式,故請提出可釋明
上開借款償還方式為依年金法
按月平均攤還本息之相關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