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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7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劉家瑜  
相  對  人  蔡三忱即蔡昀叡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蔡三忱即蔡昀叡於民國107年10月1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①6,340,000元、②14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均為137年10月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向聲請人借款①5,280,000元、②110,000元,借款期間為①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37年10月19日止、②自107年10月19日起至127年10月1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借款①部分,相對人於113年5月27日簽立個人貸款約定變更申請書,本金寬限期展延12個月(即自113年5月19日起至114年5月19日止)。相對人前揭借款①自114年5月19日起、②自114年6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4,478,923元、②77,824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9日寄發催告函催告相對人清償欠款,並於114年10月14日送達相對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購屋貸款契約、個人貸款約定變更申請書、契約(用保險費無擔保放款)、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客戶往來明細查詢、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蔡三忱即蔡昀叡,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相對人於114年12月8日具狀表示,其於114年8月上旬已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起行政訴訟(114年度訴字第806號宙股)審理中與本案相係。聲請人之聲請違反憲法,應依行政訴訟法等相關法律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等語。惟拍賣抵押物事件係屬訟事件,非訟法院僅得為形式審查,縱相對人所稱屬實,能否以之對抗聲請人,亦屬實體事項之爭執,應另行提起訴訟或循求其他途徑謀求解決,尚非非訟程序所得審究。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29

0
0
910.87
49分之1

002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59

0
0
69.97
全部

003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67

0
0
12.25
63分之1

004
屏東縣
潮州鎮
大同

1125-68

0
0
8.25
63分之1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76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10
光明路153巷5號
大同段1125-59地號
鋼筋混凝土構造、四層樓房
一層38.28、二層41.88、三層41.88、四層22.00、門廊3.60,總面積147.67
陽台15.23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