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許佳雀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登記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16日,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
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可看出起息日為114年10月15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