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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8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8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許佳雀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登記日期為民國113年4月16日,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之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
二、請提出信用卡帳務明細資料(可看出起息日為114年10月15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1    月    2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