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勝海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潘連招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
本件聲請借款契約,其中借款新臺幣(下同)①7,000,000元、②907,776元部分,約定條款第十三條第2項有關
期限利益之喪失規定,「甲方如有下列情形之一時,經乙方於合理
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後,乙方得隨時縮短本借款期限或視為全部到期。」,而聲請人依該條第⑴款(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行使加速條款之約定;另循環動用借款部分,約定條款第13條亦有加速條款行使須經合理期間以書面通知或催告之約定。故應提出書面通知或催告
債務人王國豪及
保證人之相關釋明文件(如催告函及收件回執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