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3號
聲 請 人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勝海
相 對 人 潘連招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
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二、
本件聲請意旨
略以︰相對人潘連招於民國107年1月1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
債務人王國豪對
聲請人所欠借款之
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9,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
期日為137年1月15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
嗣債務人王國豪邀同相對人潘連招、
第三人王振松為
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①7,000,000元、②907,776元,借款
期間①、②均為自107年1月19日起至127年1月19日止,均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均有利息、
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另
債務人王國豪③就前向聲請人申辦中長期擔保貸款已攤還本金於7,000,000元(循環動用額度)範圍內得依本契約循環動用,並邀同相對人潘連招、第三人王振松為保證人,約定自107年1月19日起至108年1月19日循環動用。額度使用期間屆滿前,甲方或乙方未為反對之意思表示,額度使用期間繼續有效1年,嗣後亦同,惟最長至127年1月19日止,亦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又上開借款①部分債務人及保證人於109年5月8日,以增補契約書變本金償還方式,自109年5月19日起,前12個月按月付息,自第13個月起按月平均攤付本息。詎債務人
前揭借款①、②均自114年5月19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①5,011,865元、②618,357元及利息、違約金,經聲請人於114年10月8日寄發催告函催告債務人清償欠款,並於同年月9日送達債務人,依約視為全部到期。循環動用額度部分之借款,依約亦視為全部到期,尚欠(已動用)1,773,437元。惟債務人逾期
迄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貸款契約、增補契約
暨申請書、增補契約、
切結書、保證人同意書、保證人宣告書、
放款戶帳號資料查詢單、催告函及收件回執、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
合法通知相對人潘連招、債務人王國豪,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迄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
爰依
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
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13 日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一層160.80、二層163.52、三層159.30,總面積483.62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