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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3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4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劉家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芊慧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經核聲請人於民國115年1月19日提出之土地異動索引,因內容遮隱無法確認權利人之姓名,故請提出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土地異動索引(完整無遮隱)。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3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