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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8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代  理  人  駱芷薇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青宏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本件聲請催繳通知書之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
二、經核聲請拍賣標的物,其中建物除屏東市○○段○○段00○號部分,尚有共有部分:溝美段一小段46建號**1,004.74平方公尺;權利範圍:10000分之139亦登記於抵押權擔保範圍內,請具狀補正聲請狀附表上開共有部分之請求聲明。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