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李家宏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000地號;瑪家鄉北葉段446、773地號;內埔鄉水門風景段19地號;屏東市○○段000地號,及屏東市○○段000○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
具狀陳明本件聲請
本票屆期提示後,尚欠之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