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2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8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相  對  人  李家宏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李家宏於民國113年7月2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其獨資經營之鋐城工程行向聲請人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6月27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李家宏與其獨資經營之鋐城工程行及第三人梁瑪莉,於113年7月6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4,000,000元,到期日為114年10月13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相對人及債務人提示)後,相對人及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1,036,471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李家宏、債務人李家宏即鋐城工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8  月  14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410

0
0
2,160.00
2分之1

002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458

0
0
1,440.00
2分之1

003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574

0
0
2,410.00
2分之1

004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1157

0
0
1,380.00
2分之1

005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1163

0
0
18,760.00
2分之1

006
屏東縣
瑪家鄉
瑪家

1251

0
0
6,200.00
2分之1

007
屏東縣
瑪家鄉
北葉

446

0
0
12,830.00
6分之1

008
屏東縣
瑪家鄉
北葉

773

0
0
1,850.00
全部

009
屏東縣
內埔鄉
水門風景

19

0
0
152.93
全部

010
屏東縣
屏東市
田中

310

0
0
52.14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299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12
民生東路10巷60號
田中段310地號
鋼筋混凝土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32.40、二層42.00、騎樓9.60,總面積84.00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