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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0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4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毓茹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本件經核聲請人民國114年1月9日陳報狀所提出之催告函,係寄債務人柯志穎「屏東縣○○鄉○○路0巷00號」之地址,上開地址相對人之戶籍地址,且聲請人未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故請確認上開催告函是否由本人親收,如是,應提出收件回執正反面影本;如否,請重新對其戶籍地址「高雄市○○區○○路00巷0號」為催告函之送達,並陳報該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郵件退回之信封封面)影本到院。
二、經核聲請人114年1月9日陳報狀提出之客戶往來帳戶查詢,其中勞工紓困貸款新臺幣(下同)100,000元部分,契約止日為127年3月10日,與借據登載之到期日112年6月2日不同,故請釋明系爭借款是否經雙方協議展延清償日,並應提出相關協議書影本。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