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譙証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債務人林添財向聲請人申辦之現金卡融資(額度新臺幣40,000元)之融資期限為自民國92年6月9日起至93年6月9日止,該契約記載之借款
期間非本件最高限額
抵押權擔保之範圍(
抵押權設定日期為94年9月2日)。
惟契約另有約定「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違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貴行審核同意,除願依貴行當時核定之利率計息外,餘皆依同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故請提出
上開融資契約有續約,並經貴行審核同意延長融資期間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債務人上開融資借款之違約日期(即違約據以向本院聲請97年度潮小字第81號小額民事判決之日期),並提出相關釋明帳務資料。
三、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石老之
繼承人,其中林己妹於107年12月11日死亡,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完整
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
繼承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有與前開已提出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石老及債務人林添財之繼承人相同者,可不必再提出。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
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
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本院
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即楊石老之再轉繼承人)。
四、承上,被繼承人楊石老(97年1月21日死亡)之子女其中楊添丁(93年8月16日死亡)、楊添貴(88年4月1日死亡)死亡時間早於被繼承人,請查明是否有
直系血親卑親屬
代位繼承,並應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代位繼承狀況,其代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代位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即楊石老之代位繼承人)。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