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8/15-8/16每日上午6時至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3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5 年 02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305號
聲  請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志堅  
代  理  人  賴雨秀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王譙証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債務人林添財向聲請人申辦之現金卡融資(額度新臺幣40,000元)之融資期限為自民國92年6月9日起至93年6月9日止,該契約記載之借款期間本件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之範圍(抵押權設定日期為94年9月2日)。契約另有約定「期滿三十日前,如立約人不違反對續約之意思表示並經貴行審核同意,除願依貴行當時核定之利率計息外,餘皆依同內容繼續延長一年,不另換約,其後每年屆期時亦同。」,故請提出上開融資契約有續約,並經貴行審核同意延長融資期間之相關釋明文件。
二、請陳明債務人上開融資借款之違約日期(即違約據以向本院聲請97年度潮小字第81號小額民事判決之日期),並提出相關釋明帳務資料。
三、經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石老之繼承人,其中林己妹於107年12月11日死亡,故請補正下列事項:
  ㈠完整繼承系統表(第一至第四順位)及全部合法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如有與前開已提出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楊石老及債務人林添財之繼承人相同者,可不必再提出。
  ㈡其繼承人是否有向管轄法院聲請拋棄繼承之查詢回覆函(或
    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
  ㈢應陳報其合法繼承人或遺產管理人(如尚未選任,請具狀向本院家事法庭選任)為本件之債務人(即楊石老之再轉繼承人)。   
四、承上,被繼承人楊石老(97年1月21日死亡)之子女其中楊添丁(93年8月16日死亡)、楊添貴(88年4月1日死亡)死亡時間早於被繼承人,請查明是否有直系血親卑親屬代位繼承,並應提出完整繼承系統表,如有代位繼承狀況,其代位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並陳報其代位繼承人為本件之債務人(即楊石老之代位繼承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2     月     6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