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311號
聲 請 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朱郁程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文明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本件經核聲請人提出之催告函催告內容記載之借款日期為民國110年12月9日,該日期係本件聲請其中新臺幣(下同)5,000,000元部分之借款日期。
惟本件聲請其中汽車貸款1,500,000元部分,亦須經催告通知,始生全部到期之效力。故請提出汽車貸款1,500,000元部分,向相對人為催告通知之催告函及收件回執(或退回信封封面)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1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