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4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文欽、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九如鄉九清段405-14、405-15、405-17、405-18、405-19、405-20、405-22、405-24、405-26、405-28、405-30、405-31、405-32、405-35、405-36、405-38、405-39地號及其上同段797、798、800、801、802、803、805、807、809、811、813、814、815、818、819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美建設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