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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聲  請  人  金鑽資產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政勳  
相  對  人  周文航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周文航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法並無類似民事訴訟法第253條及第400條第1項之規定,亦無得準用之規定,是非訟事件,尚不發生所謂一事不再理之問題;倘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其裁定內容不能實現,當事人自仍得聲請更行裁定;反之,非訟事件經裁定確定後,無內容不能實現情事,當無聲請更行裁定之必要;若當事人再行聲請裁定,自屬欠缺權利保護之要件,而應予以駁回(最高法院90年度台抗字第666號民事裁判意旨參照)。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周文航於民國111年7月26日簽立借貸協議書1紙,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下同)400,000元,約定借貸期間為期84個月,自甲方(即聲請人)以現金或匯款方式於乙方(即相對人)之日起算,且有利息、違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並於111年7月27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6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借款、墊款、票據、保證。」,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自112年9月26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360,095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積欠未繳之金額達分期金額2期數額時)視為全部到期。相對人逾期今仍未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貸協議書、帳務明細表、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裁定確定證明書、本院民事執行處113年11月28日屏院昭民執丙113司執227717字第1134088809號函、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因前次拍賣抵押物強制執行程序未果,再次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惟聲請人已就如附表所示不動產之同一抵押權對相對人周文航取得拍賣抵押物裁定(本院112年度司拍字第200號裁定暨確定證明書),並曾聲請強制執行,聲請人自得持原執行名義再對其聲請強制執行,無庸重複聲請裁定拍賣抵押物。再依聲請人提出之卷內資料,亦查無有何原民事裁定內容不能實現而有更行裁定必要之情形。揆諸首揭規定,聲請人就同一內容重複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並無權利保護必要,應屬無實益,應予裁定駁回。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7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麟洛鄉
徑仔

684

0
0
1,961.93
3分之1

002
屏東縣
麟洛鄉
徑仔

689

0
0
2.80
3分之1

003
屏東縣
麟洛鄉
徑仔

690

0
0
304.26
3分之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