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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7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73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蒲素芳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凌鈺翔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本件聲請第三人泰承木業有限公司借款之完整授信約定書(缺偶數頁),及第三人周姿廷、相對人凌鈺翔為連帶保證人之完整連帶保證書(第三人周姿廷部分缺偶數頁、相對人凌鈺翔部分缺奇數頁)。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