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胡庭嘉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黃○○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地號、里港鄉瀰力肚段1001、1001-1地號及瀰力肚段10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
二、承上,並提出
上開不動產所有權人黃○○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