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8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聲  請  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代  理  人  胡庭嘉  
相  對  人  黃志勝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債務人穆素幸與其獨資經營之啟新工程行、祥新工程行及第三人莊慶堂、莊博云,於民國113年3月12日共同簽立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753,000元,到期日為114年2月25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原設定義務人劉玹廷於113年3月20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債務人穆素幸與其獨資經營之啟新工程行向聲請人買賣價金及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4,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權利人現在(包括過去所負現在尚未清償)及將來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內所負之債務,包括租金、買賣價金、貸款、手續費、票款、墊款、保證債務、應收帳款業務之違約責任」,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3年3月18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上開抵押權於113年5月13日變更設定義務人為穆素幸,亦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4年2月8日及114年2月10日,分別因買賣或贈與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黃志勝,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清償期屆至(本票屆期向債務人提示)後,債務人未依約清償欠款,尚欠本金3,917,800元及利息,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買賣契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抵押權移轉變更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黃志勝、債務人穆素幸即啟新工程行,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及債務人均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2400-1

0
0
225.00
全部

002
屏東縣
九如鄉
九如

2400-3

0
0
72.00
4分之1

003
屏東縣
里港鄉
瀰力肚

1001

0
0
90.00
全部

004
屏東縣
里港鄉
瀰力肚

1001-1

0
0
90.00
全部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88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104
瀰力路5之7號
瀰力肚段1001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53.92、二層53.92,總面積107.84
陽台8.84、屋頂突出物5.45
全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