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吳佩玲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楊○○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本件聲請屏東縣○○鄉○○段0000○000000○0000○0000地號及其上同段64建號,之最新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須含
抵押權效力所及之全部
所有權部及他項權利部,且資料不可遮隱,須可看出設定
債務人為何人,即謄本類型為「所有權個人全部」或「他項權利部全部」)。
二、請提出相對人楊◯◯(即
上開不動產之所有權人)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