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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衍茂  
代  理  人  黃大建  
相  對  人  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心儀  

上列當事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臺幣3,000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準用之,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相對人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前名稱:全齡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於民國104年4月28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向聲請人借款之擔保,設定新臺幣(下同)16,2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34年4月26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相對人邀同第三人黃心儀、黃河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借款13,500,000元,借款期間為自104年4月30日起至124年4月30日止,分期按月清償本息,並有利息、遲延利息、約金及加速條款之約定。相對人自114年1月30日起即未繳納本息,尚欠本金9,532,357元及利息、違約金,依約視為全部到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借據、授信約定書、放款相關貸放及保證資料查詢單、催告書及收件回執、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本件經合法通知相對人全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就上開債權額表示意見,然逾期今,相對人仍未以言詞或書面表示意見。  
四、本院經核上開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五、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屏東市
新歸來

56

0
0
16,284.16
10000分之303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92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6
歸禮巷71號
新歸來段56地號
鋼筋混凝土造、三層樓房
一層275.42、二層241.65、三層266.92、閣樓25.68,總面積809.67
陽台133.81、雨遮60.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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