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抵押權人,於
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
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
上開規定於最高限額抵押權亦
準用之,
民法第873條、第881條之17分別定有明文。故請陳明
本件債權證明文件,即
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200,000元、
發票日民國111年8月24日、到
期日113年9月30日)1紙是否屆期(於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請陳明上開債權尚欠之金額為若干。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23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