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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拍字第 9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拍賣抵押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聲  請  人  慶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彥合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對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訟事件之聲請,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又聲請拍賣抵押物裁定事件,如其抵押權為最高限額抵押權者,並應審查下列事項,如有欠缺,應駁回其聲請。但其欠缺可以補正者,應先限期命其補正:㈠聲請人是否業已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及抵押物之登記謄本。㈡抵押權是否已依法登記。㈢債權證明文件。㈣債權是否屬於最高限額抵押權所擔保之範圍。㈤債權是否已屆清償期而未清償。非訟事件法第30條之1及司法事務官辦理拍賣不動產抵押物裁定事件規範要點第3點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本票為完全而絕對之有價證券,具無因性、提示性及繳回性,該權利之行使與本票之占有,有不可分離之關係。所謂提示,係指現實提出本票原本請求付款之意。以銀行軋票為例,票據權利人必須持有票據原本以表彰其為權利人,進而執該票據原本向銀行為現實提示請求付款始足當之。茍以存證信函向銀行請求付款,充其量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與現實提出票據原本尚屬有間。縱票據上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仍應踐行提示之程序,此觀諸票據法第69條、第86條分別就「付款之提示」及「拒絕證書之作成」規定即明。雖有免除拒絕證書之記載,執票人僅於聲請裁定本票准予強制執行時,毋庸提出已為付款提示之證據(最高法院84年度台抗字第22號裁判要旨參照),然仍應踐行「提示票據原本」之程序,以表彰其確為票據權利人,兩者概念不容混淆。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順榮與第三人黃永祥,於民國111年8月24日共同簽發本票1紙交予聲請人,票面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200,000元,到期日為113年9月30日,並免除作成拒絕證書。原設定義務人兼債務人黃順榮並於111年8月26日,以其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作為其與聲請人間簽發票據之擔保,設定1,800,000元之最高限額抵押權,擔保債權種類及範圍為「擔保債務人對抵押權人現在及將來所負在本抵押權設定契約書所定債權最高限額之借款、票據、透支、墊款、保證所生之債務」,擔保債權確定期日為141年8月23日,債務清償日期依照各個債務契約所定清償日期,經登記在案。又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於113年5月1日因信託,所有權移轉登記予相對人順合資產管理顧問有限公司,依法對於抵押權不生影響。債務人於器今未依約清償欠款,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本票、房地預定買賣合約書、抵押權設定契約書、他項權利證明書、土地及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等為證。
三、查本件抵押權約定債務清償日期為依照各個契約所約定之清償日期,有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及他項權利證書等件影本在卷可稽,而聲請人提出之債權證明為即本票1紙,到期日記載為113年9月30日,依票據法第124條準用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規定,本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得行使追索權本票執票人對發票人欲行使追索權,須向發票人提示本票後始得行使追索權。本件經本院於14年5月23日裁定命聲請人陳明系爭本票1紙是否屆期(於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聲請人雖於114年6月10日具狀表示債務人黃順榮截至113年9月30日止已無繳款紀錄,聲請人多次以電話及通過LINE簡訊提示本票告知本債權已屆期,請其清償借款,債務人均置之不理等語,然未表明何時已向相對人「現實提示本票,依首開說明,本件聲請人係以電話及通過LINE簡訊提示(僅具催告付款之性質)本票告知本債權已屆期,核與上開票據之提示性、繳回性之性質不符,難認已踐行提示而得行使追索權。聲請人據以聲請拍賣抵押物於法即有未合,自不應准許。
四、依首揭規定及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0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
         
附表: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編號
土地坐落
面積
權利
備考

縣市
鄉鎮市區
小段
地號
公頃
公畝
平方公尺
範圍

001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195

0
0
134.54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2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0

0
0
424.17
2分之1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003
屏東縣
長治鄉
復興

1203

0
0
335.61
20000分之1667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

附表(建物)︰
114年度司拍字第95號




建築式樣主
建物面積(平方公尺)
權利

編號
建號
建物門牌
基地坐落

要建築材料
樓層面積
附屬建物主

備考






要建築材料
範圍





及房屋層數
合計
及用途


001
267
新興路5巷14之2號
復興段1200地號
加強磚造、二層樓房
一層70.90、二層69.92,總面積140.82
屋頂突出物11.19
全部
信託委託人:黃順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