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拍字第97號
聲 請 人 合迪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鄭又誠間請求
拍賣抵押物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經核
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他項權利證明書及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標的登記次序0003、0004),
本件聲請拍賣之
擔保物,
抵押權設定範圍為全部(1分之1),
惟聲請狀附表請求拍賣權利範圍為20分之19,故請確認本件是否欲聲請拍賣擔保物全部(1分之1),如欲請求全部拍賣,應提出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土地
所有權部應有登記次序0004之所有權人資料),並更正聲請狀附表權利範圍之記載為全部(1分之1)。
二、請提出
債務人翊富興業有限公司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併其
法定代理人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