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246號
聲 請 人 鳳勝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劉麗娟即宇雄工程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
按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
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
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
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
上開規定於本票
準用之。經核
聲請狀請求事項、事實及理由就提示日僅記載「均如附表」向相對人提示未獲付款,提示日尚未明確(應明確記載日期)。故請陳明
本件之本票(票據號碼:CH407377、CH407378、CH407379、CH407380、CH407381、CH407382、CH407383、CH407384、CH407385、CH407386)10紙之「提示日」(是否均於如附表所示之「到期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二、請提出相對人宇雄工程行之最新法人登記資料,或於
主管機關設立登記資料(向主管機關申請),併其
法定代理人劉麗娟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11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