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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聲請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2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25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292號
聲  請  人  億榮華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淑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家成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匯票到期不獲付款時,執票人於行使或保全匯票上權利之行為後對於背書人、發票人及匯票上其他債務人,得行使追索權;執票人應於到期日或其後二日內為付款之提示,票據法第85條第1項、第69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同法第124條關於上開規定於本票準用之。經核聲請狀事實及理由就提示日僅記載「向相對人多次提示」均未獲付款,提示日尚未明確(應明確記載日期)。故請陳明本件之本票(票據號碼:WG0000000)1紙之「提示日」(是否於「到期日民國114年4月5日」向相對人為付款之提示)。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25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