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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324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324號 聲 請 人 台灣蘭碧兒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王芊藻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狀請求事項 所載之「附表」(應記載 發票日、金額、到 期日、利息起算日、票據號碼等)。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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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