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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670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670號 聲 請 人 第一國際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邱漢欽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郭明翰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具狀更正 本件聲請狀聲請事項、事實及理由之 發票日(應為民國113年6月19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2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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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