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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1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1號 聲 請 人 張銘和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吳淑珍、吳明哲及吳明和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相對人吳淑珍、吳明哲及吳明和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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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