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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78號
聲  請  人  劉詠嘉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吳冠德、楊衣帷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陳明本件聲請之利息起算日係「裁定送達翌日」或「民國113年10月7日」。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郭伊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