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票字第85號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陳耀清即陳捷先、毆智威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廖玉雲即潤昇當舖委任林立紳為地理人之
委任狀,或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潤昇當舖之大印及負責人廖玉雲之簽名或印文。
二、
按遲延利息原有
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
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
台上字第576號判例
可資參照。
本件經核
聲請狀附表內容,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