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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2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本票裁定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85號
聲  請  人  廖玉雲即潤昇當舖

代  理  人  林立紳  
上列聲請人相對人陳耀清即陳捷先、毆智威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廖玉雲即潤昇當舖委任林立紳為地理人之委任狀,或於補正狀具狀人處蓋潤昇當舖之大印及負責人廖玉雲之簽名或印文。
二、遲延利息原有違約金之性質,如契約係約定債務人給付遲延時應支付遲延利息,即係關於違約金之訂定,有最高法院43年台上字第576號判例可資參照本件經核聲請狀附表內容,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遲延利息」,又票據法未規定得請求違約金(遲延利息),故請陳明本件是否請求按年利率16%計算之「利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