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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票字第 965 號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票字第965號 聲 請 人 裕融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張鎮祥、張宥蓁即張智雯間請求 本票裁定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 請提出 本件聲請本票(票面金額新臺幣1,400,000元、 發票日民國111年12月28日、到 期日114年9月29日)1紙之原本到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2 月 26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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說明:
:案件目前繫屬法院或無該案號裁判書。
:案件目前上訴到最高法院/最高行政法院審理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