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陳瑞昌
一、聲明人係被
繼承人陳蔡便(女,民國20年2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鎮○○街00○0號)之子女,係
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蔡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