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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15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151號
聲  明  人  陳瑞昌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陳蔡便(女,民國20年2月18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鎮○○街00○0號)之子女,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3年11月12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陳蔡便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