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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號
聲  明  人  A01  

            A02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係被繼承人甲○○(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市○○里0鄰○○○街00號)之手足,被繼承人未婚無子女,父親乙○○、母親丙○○○分別於57年2月24日、66年7月7日死亡,聲明人為第三順位法定繼承人,此有戶籍謄本在卷可參。被繼承人甲○○於113年10月16日死亡,聲明人作為繼承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甲○○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裁定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繼承人甲○○之遺產負擔。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家事庭   司法事務官  陳俊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