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 明 人 王淑娟
聲 明 人 王邱阿笑
聲 明 人 王淑貞
聲 明 人 王錦隆
一、聲明人王邱阿笑為被
繼承人王伸鐘(男,民國33年9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
住所: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之配偶,聲明人王淑娟、王淑貞、王錦隆為被
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
爰依法為
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
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伸鐘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