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繼字第 5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4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陳報遺產清冊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繼字第545號
聲  明  人  王淑娟  

聲  明  人  王邱阿笑

聲  明  人  王淑貞  

聲  明  人  王錦隆  

上列聲明人陳報遺產清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明人王邱阿笑為被繼承人王伸鐘(男,民國33年9月3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屏東縣○○鄉○○路○段00巷00號)之配偶,聲明人王淑娟、王淑貞、王錦隆為被繼承人之子女,均係繼承人。被繼承人於114年2月13日死亡,聲明人開具遺產清冊陳報本院,經核並無不合,本院依法為公示催告
二、被繼承人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之日起6 個月內向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遺產行使其權利。
三、程序費用新臺幣1,500 元由被繼承人王伸鐘之遺產負擔。
四、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 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4     月    9     日

                  家事法庭  司法事務官  唐淑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