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聲字第133號
聲 請 人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洪正賢
相 對 人 永沁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原名苡利花卉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相 對 人 詹孝宏即詹佳州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
聲請人聲請確定
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相對人應
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36,951元,並應加給自本裁定確定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理 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
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
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
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1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確定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及第3項定有明文。
二、
本件聲請人即原告與相對人即
被告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經本院以114年度訴字第64號判決聲請人勝訴,並
諭知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確定。
三、經本院調卷審查結果,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20,91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6,951元,業經聲請人預納在案(見第一審卷第6頁至第9頁)。是依
上開判決意旨,相對人應連帶給付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即確定為36,951元,並應於本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提出裁判費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18 日
司法事務官 吳欣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