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裁判書系統

系統更新將於6/27-6/28每日上午6時至中午12時進行,期間如無法正常查詢,請點選「重新整理」,系統將自動切換至其他主機,造成不便,敬請見諒。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司聲字第 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6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擔保金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聲字第60號
聲  請  人  圓豐貨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正源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孔聖光間聲請返還擔保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聲請命返還提存物或保證書,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此為必備之程式;未繳足裁判費,經定期間而未補繳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此觀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4項第2款、第249條第1項第6款規定即明。
二、本件聲請人向本院聲請返還擔保金未據繳納聲請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4月23日命聲請人應於文到7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該通知業已於同年月25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證,惟聲請人逾期未繳納,其聲請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6   月   2  日
         司法事務官 高于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