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司裁全字第113號
債 權 人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債 務 人 許信惠
農祥花卉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林秀珠
代 理 人
上上列
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
債權人
聲請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權人以新臺幣300,000元或同面額之107年度甲類第十期中央政府建設公債為
債務人供
擔保後,得對於債務人所有之財產於新臺幣1,500,000元之範圍內為假扣押。
債務人如為債權人供
擔保金新臺幣1,500,000元或將
上開金額
提存後,得免為或撤銷假扣押。
聲請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債務人連帶負擔。
理 由
一、債權人就金錢或得易為金錢請求之請求,欲保全
強制執行者,得聲請假扣押。又假扣押
非有日後不能強制執行或甚難強制執行
之虞者,不得為之。民事訴訟法第522條第1項、第523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債權人所主張之請求,依其提出之借據、增補契約書及客戶往來明細查詢資料等影本為證,可認為有相當之釋明。至於其所述假扣押之原因,亦提出第一類票據信用資料查覆單及財團法人聯合徵信中心查詢資料等影本以為釋明,雖尚有不足,
惟債權人既陳明願供擔保,本院認其釋明之不足,擔保足以補之。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
司法事務官提出
異議,並繳納
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6 日
附註:
一、債權人收受本裁定
正本後逾30日者,不得聲請執行。
二、債權人依本裁定辦理提存後,應另行具狀並預繳
執行費用,始得聲請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