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0號
原 告 王生志
原 告 許王銹錦
原 告 王秀芳
原 告 王有智
上列原告與
被告王莉婷原名王綉蓺、王璿萍、王尹貞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應提出
繼承人全體同意僅就屏東縣○○鄉○○村○○路00號房屋、中華郵政鹽埔郵局存款2筆遺產先為分割之同意書。(法院
裁判分割遺產,係以遺產為一體,整個為分割,
而非以遺產中個個財產之分割為對象,故除非經全體
繼承人同意為一部分割,否則應以除被繼承人以
遺囑指定禁止分割,或繼承人全體協議禁止分割以外之遺產全部,為
裁判分割之標的。法院在為裁判分割遺產判決時,如發現繼承人除
上開特殊情形外,未以全部遺產,為
請求裁判分割之標的,應以判決駁回
原告之訴)。
二、原告若未取得全體繼承人同意,請追加其餘全部遺產為分割標的。(據原告所提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114年2月7日出具之被繼承人王蔡春蓮之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被繼承人王蔡春蓮尚遺有台灣銀行屏東農科園區分行存款新台幣(下同)846元、屏東縣農會存款1,961元等遺產)。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7 月 14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