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簡字第18號
上 訴 人 林美娟
徐健竣
(即原告)
上列
當事人間確認
遺囑無效事件,
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5年5月5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然未據繳納上訴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9,913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61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亦未表明上訴理由,
爰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2條第2項、第441條第1項第4款、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繳
上開裁判費,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上訴,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
家事庭 法 官 王致傑
中 華 民 國 115 年 6 月 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