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繼訴字第21號
原 告 鄭進利
李俊賢律師
追加 原告 鄭進成
被 告 鄭麗香
複代理人 趙禹任律師
上列原告鄭進利就被
繼承人鄭吳米
遺產分割聲請調解,未據繳納
裁判費用。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013,961元【(12,360,381+1,134,870+1,150,000+1,283,000+408,000+184,690)×2/3】,依
家事事件法第51條
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0規定應徵收費用5,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原告鄭進利並應就被
繼承人鄭吳米所遺
不動產遺產提出已辦理繼承登記之土地或建物第一類登記謄本;如為未辦保存登記房屋則提出最新房屋稅籍資料,併此敘明。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0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