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16號
原 告 甲○○
乙○○
上列原告與
被告丙○○間請求
分割遺產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為補正,即
駁回本件訴訟。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原告
訴之聲明固為「被
繼承人丁○○所遺如附表所示之遺產,准由
兩造依附表所示之方式分割」,
惟附表所示遺產項目僅有股票、銀行存款,而依原告提出之財政部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
所載,被
繼承人丁○○之遺產除銀行存款、股票外,尚有其他遺產(數筆
不動產及儲值卡一卡通票證),原告應向本院陳報就其他遺產是否一併請求分割,若欲一併請求分割其他遺產,應具狀更正附表,並重新提出與
被告人數相符之書狀
繕本。若不欲請求分割其他遺產,則應說明不分割之理由,並提出經全體
公同共有人同意僅就原告主張部分為分割之證明。
二、原告乙○○、被告丙○○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
三、屏東縣○○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及屏東縣○○鄉○○段000 、000 地號土地之土地謄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法官李芳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