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0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間
免除或減輕
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相對人之餘命超過10年,其扶養所需金額應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併命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5 日內補正聲請人乙○○之最新
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得省略),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