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1號
林薛罔腰
上列
聲請人聲請給付
扶養費事件,未據其繳納
裁判費用。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
相對人應自民國114年1月1日起至聲請人死亡之日止,
按月給付聲請人新臺幣(下同)10,000元之扶養費,是聲請人林雄、林薛罔腰分別於25、28年出生,依據內政部統計處公告112年屏東縣簡易生命表
所載,其等餘命均為5.87歲,故本件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704,400元(計算式:10,000元 ×12月 ×5.87年 =704,400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1,5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如逾期未如數繳納,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其餘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