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4年度家補字第39號
聲 請 人 甲○○
乙○○
上列
聲請人與
相對人丙○○等人間請求返還代墊
扶養費事件,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返還代墊扶養費,合計金額超過新台幣(下同)百萬元,而未滿千萬元,依
家事事件法第97條
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訴訟與
非訟事件及強制
執行費用提高徵收額數標準修正條文第5 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 元,茲依
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 項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
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聲請。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2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