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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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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 114 年度家補字第 4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14 年 01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免除扶養義務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家補字第48號
聲  請  人  陳瑜琄  

上列聲請人聲請免除扶養義務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用。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為聲請,關於訟事件標的金額或價額之計算及費用之徵收,本法未規定者,準用民事訴訟費用有關之規定,非訟事件法第19條定有明文。經查聲請人請求免除對於相對人之扶養義務,相對人為民國51年出生之女性,參考內政部統計處台灣地區公告簡易生命表,餘命超過10年,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0規定,因定期給付涉訟,期間超過10年者,以10年計算,並參考行政院主計總處家庭收支調查報告,屏東縣112年度平均每人月消費支出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1,594元,故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591,280元(計算式:21,594元×12月×10年=2,591,280元),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3條之規定,應徵收費用3,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5條、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7日內補繳,逾期未如數繳納,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張以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4    日
                                書記官  蕭秀蓉